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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
發(fā)布于:2016-04-23 點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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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(shì)會全體成(chéng)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實、準确、完整,沒(méi)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。
特别提示:
1.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。
2.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。
一、會議召開(kāi)和出席情況
(一)會議召開(kāi)情況
1.召開(kāi)時間:2016年4月22日(星期五)下午2:002.召開(kāi)地點:公司706會議室
3.召開(kāi)方式: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
4.召集人:公司董事(shì)會
5.主持人:董事(shì)長(cháng)王民先生
6.會議的召開(kāi)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主闆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》和公司《章程》的有關規定。
(二)會議出席情況
1.會議總體出席情況
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(以下統稱股東)34人,代表股份3,383,777,415股,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7.76%。
2.現場出席會議情況
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11人,代表股份 2,988,417,662股,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2.18%。
3.通過(guò)網絡投票出席會議情況
本次股東大會通過(guò)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23人,代表股份395,359,753股,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.58%。
4.其他人員出席會議情況
公司董事(shì)、監事(shì)、高級管理人員、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。
二、議案審議表決情況
(一)議案表決方式
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投票。公司通過(guò)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(xiàng)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。本次會議現場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。
(二)表決結果
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東大會議案表決結果統計表
注1:第5項議案爲關聯交易議案,關聯股東徐工集團工程機械有限公司、王民先生、李鎖雲先生、吳江龍先生、陸川先生合計所持表決權股份 2,985,190,254 股,回避表決。
注2:第10項議案以特别決議通過(guò),其他議案以普通決議通過(guò)。
(三)出席本次會議持有公司5%以下股份的股東表決情況三、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
(一)律師事(shì)務所名稱:北京大成(chéng)(南京)律師事(shì)務所(二)律師姓名:朱 昱 任天霖
(三)結論性意見:本所律師認爲公司本次大會的召集、召開(kāi)及表決程序均符合法律、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,本次大會合法有效。
特此公告。
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(shì)會
2016年4月22日
本公司及董事(shì)會全體成(chéng)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實、準确、完整,沒(méi)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。
特别提示:
1.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。
2.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。
一、會議召開(kāi)和出席情況
(一)會議召開(kāi)情況
1.召開(kāi)時間:2016年4月22日(星期五)下午2:002.召開(kāi)地點:公司706會議室
3.召開(kāi)方式: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
4.召集人:公司董事(shì)會
5.主持人:董事(shì)長(cháng)王民先生
6.會議的召開(kāi)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主闆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》和公司《章程》的有關規定。
(二)會議出席情況
1.會議總體出席情況
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(以下統稱股東)34人,代表股份3,383,777,415股,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7.76%。
2.現場出席會議情況
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11人,代表股份 2,988,417,662股,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2.18%。
3.通過(guò)網絡投票出席會議情況
本次股東大會通過(guò)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23人,代表股份395,359,753股,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.58%。
4.其他人員出席會議情況
公司董事(shì)、監事(shì)、高級管理人員、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。
二、議案審議表決情況
(一)議案表決方式
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投票。公司通過(guò)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(xiàng)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。本次會議現場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。
(二)表決結果
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東大會議案表決結果統計表
注1:第5項議案爲關聯交易議案,關聯股東徐工集團工程機械有限公司、王民先生、李鎖雲先生、吳江龍先生、陸川先生合計所持表決權股份 2,985,190,254 股,回避表決。
注2:第10項議案以特别決議通過(guò),其他議案以普通決議通過(guò)。
(三)出席本次會議持有公司5%以下股份的股東表決情況三、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
(一)律師事(shì)務所名稱:北京大成(chéng)(南京)律師事(shì)務所(二)律師姓名:朱 昱 任天霖
(三)結論性意見:本所律師認爲公司本次大會的召集、召開(kāi)及表決程序均符合法律、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,本次大會合法有效。
特此公告。
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(shì)會
2016年4月22日